中央强调:“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共产党的重要使命。”“健康扶贫属于是精准扶贫的一个方面,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现在是扶贫硬骨头的主攻方向。”在当前国家脱贫致富的大形势下,法治社会这么健全的情况下竟然还存在县乡村干部“一手遮天”之情况发生。
事情的发生是:河南省虞城县利民镇老庄村村民刘玉兰癌症两次手术花费20多万,但乡领导和村干部竟然说癌症不归大病救助,然后村干部石秋良又以报销的理由去家里把报销条要走,事后轻描淡写的说一句“报销材料丢失”后就不管不问了,此事件到底是村干部懒政不作为把资料丢失?还是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把报销费用私自侵吞?然而此次事件最可笑的竟然是:村民范乃举信访期间(大病医疗申请人刘玉兰丈夫)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然后又被利民镇政府“以信访相要挟,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虞城县人民法院起诉,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实名举报人范乃举,男,身份证号41142519480428661X,是河南省虞城县利民镇老庄村村民,事情起因范乃举把妻子刘玉兰大病报销资料交给河南省虞城县利民镇老庄村干部石秋良走医保报销流程,但事情的最终结果却是“村干部石秋良给出的一句资料丢失了;使刘玉兰正常的大病医疗补助不能正常得到报销,而造成其家庭导致因病返贫;范乃举(刘玉兰丈夫)也因此事而走上了上访之路。”
在国家有明确的大病救助政策法规情况下,简简单单的一件医疗报销事件,为什么会产生中间曲折?又为什么走出来一位上访老人?在此我们想问下利民镇政府相关人员,想问下村干部石秋良,在收到村民刘玉兰大病补助申请后,有没有切实把生命当成事?有没有切实为老百姓着想?大病补助申报资料遗失这本就是利民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然就在范乃举向上反映申请补助期间,乡政府人员还用铁丝捆上范乃举家庭大门,乡代理大队书记孙华敏还多次威胁其家人不要上访闹事;还曾多次遭到派出所到徐州、济南等拦截,被扣留身份证等;村镇干部将大病医疗相关报销资料遗失,本身就存在严重过错,其实村民范乃举(刘玉兰丈夫)上访也是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无奈之举。
《刑法》第238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在村民范乃举上访后利民镇政府又将大病医疗报销的资金给补偿了,在自知理亏的情况下还需要范乃举签订不再上访协议,其实老百姓的要求很简单的,既然大病医疗报销了,那这件事情也就这么过去了,所以也就接受签了协议。
但在此事件就这么结束后,河南省虞城县利民镇老庄村干部石秋良竟然多次在村里大肆说:“看范老邪(村干部石秋良给村民范乃举取得外号)去北京上访吿我,我这个村主任不还是在干!”所以又致使老实巴交的村民范乃举上访,但与之前的事情没有任何关系,此次是举报村干部贪污的事情,但这次接访在T182火车上被公安局戴上手铐一路接回。
《宪法》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摘选)。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常用警用装备使用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 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当场使用伸缩警棍、催泪喷射器、强光手电、盾牌、长警棍、防暴钢叉、多功能抓捕器等警用装备。
第十二条第一款 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时,遇有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传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可能行凶、脱逃、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用装备。
七十多岁小学文化都没有的老人上访被拦截,然后又不知道符合上述法律法规、条例条文的哪一条,竟然还需要戴上手铐,最可笑的是村民范乃举(刘玉兰丈夫)在2023年1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然后又被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利民镇政府“以信访相要挟,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虞城县人民法院起诉,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与同年1月17日被逮捕,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现在是取保候审阶段,如果继续上访,将继续羁押。
中央多次提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是脱贫攻坚的“拦路虎”之一,也是走向全面小康必啃的“硬骨头”;也在两会上多次提出在全民奔小康的道路上不能落下一户,不能漏掉一人;中央相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关政策解决群众因大病返贫、因病致贫现象,切实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党的温暖。
此次发生的这个事件是不是县乡镇干部对于国家政策存在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怠政懒政、贪污受贿;相关县乡镇干部是不是存在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涉及到的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是不是在办案中知法犯法,滥用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举报人:范乃举
身份证:41142519480428661X
居住地址:河南省虞城县利民镇老庄村村民
联系电话:18437006503